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规定,导致传*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医疗废物包装物当盛装容量达到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有效的封口方式可使用“鹅颈式”封扎:将医疗废物袋近开口端部分进行扭转。牢固扭转后对折。紧握已扭转部分。把封扎带套在医疗废物袋反折下部。将封扎带拉紧形成有效的密封。封扎后的医疗废物袋形成“鹅颈结”。粘贴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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